北京单位降低比例、缓缴公积金申请开始受理
自6月1日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各分中心、管理部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日前,《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标准》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8〕30号)下发。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标准》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工作,并向管理中心备案。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材料齐全的,各分中心、管理部应当自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结果。十五日内不能作出审批结果的,经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对低于本区县确定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按照《审批标准》的规定,到所属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
《审批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对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同步链接】
办理降低比例审批标准:
1、因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到12%,造成亏损的单位,可以按照原缴存比例申请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能低于8%(含8%)。
2、由于经营亏损,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职工平均缴存基数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且高于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能低于5%(含5%)。
3、由于经营亏损,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职工平均缴存基数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月平均工资50%的,缴存比例可以低于5%。
办理缓缴审批标准:
1、由于经营亏损,暂时不能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由于特殊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暂时不能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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